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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3-06-29 20:35:00   浏览:2116次  字号: [大] [中] [小]
建筑企业如何应对启动在即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避免“减负”变成“增负
主持人:刘国柱  洛阳市建筑业联合会信息部部长
嘉  宾:胡运成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永田  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仲强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丽群  洛阳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人:自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政策出台以来,特别是中央对于“营改增”试点省市的安排公布以来,引起了整个建筑业的广泛关注。在诸多的议论当中有一个非常响亮的声音,就是在国家现有的纳税环境和建筑业目前的发展状况下,建筑企业如果按照11%的税率缴税,无疑是增加了负担。2011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选中24家施工企业进行“营改增”调研,洛阳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住总集团”)作为其中的一家参与了调研。林部长是财税方面的专家,而且对于调研的情况也比较了解,有请林部长先谈谈。
林丽群:谢谢主持人,也谢谢论坛主办方和协办方为我们搭建起了这么一个好的交流平台。洛阳住总集团作为洛阳市的市属国有企业,从去年3月份开始,参加了一系列有关“营改增”的测算、研讨活动。在这个过程当中,通过对公司内部的一系列的财务数据及企业内部实际情况的分析后,我用4个字来概括了我的感觉——“触目惊心”,这样说一点也不夸张,因为我们发现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存在一系列不可逾越的难点:
一、施工企业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支出。1.砂石、零星材料。我们了解到,建筑企业很多材料都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的,比如说我们的石子、泥和土等等,他们没法给施工企业提供专项税发票。2.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这些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是建设方和供应方直接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进行的是直接的价款的交割,也没办法取得专项税抵扣的依据。3.劳务支出。劳务成本占到建筑企业总成本的25%左右,甚至于35%。如果劳务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抵扣,会造成企业巨大的亏损。即使将来劳务公司能够提供专项税发票,其税率和增值税11%的税率还存在一定差额,他们有可能按照6%或3%来算。那么11%和6%之间,还有7%只能由建筑企业自身去消化。4.存量资产。比如说我们的订购公司去年采购了一批设备,这些设备在“营改增”以后还会继续为我们服务,可是前期并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那么对这种情况,当前税务部门允不允许抵扣还没有清晰的答案。
二、加大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目前,建筑企业工程款拖欠问题非常严重,这是长期存在的现象。所以说“营改增”实施后会加剧企业的资金压力是因为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应缴的税已经交了,可是工程款还在拖欠,这会形成无形的资金压力。同时,企业此时会和上游供应商签订合同,在企业没有把货款付清之前,供应商不会给企业提供专用发票。建筑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从上到下,建筑企业都被堵死了。资金压力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因为建筑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而目前金融业是没有纳入“营改增”范畴的,它的税率是3%,没法给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1%的增值税无形中也加大了建筑企业资金的负担。
三、从税负来说,建筑企业从上、中、下游都不能平缓地进行税负的转嫁。增值税的本质,关键是两点:一是它由增值而来,叫纳税金;二是它能够层层转嫁到消费者。但是在建筑企业体现不了增值税这两个本质。为什么?增值税在国际上很受欢迎,它已经被100多个国家采纳,而且已经运行了很长时间,我们国家也引用了,但是只是简单地照搬了。为什么增值税会成为优良税种?因为它是单一的,能够流转。实际上,国际上增值税的通用做法是单一税率,但是引入我们国家之后并不是单一税率,有17%、11%、13%,还有6%,而且还有免税等政策。问题的关键在于,演变出这么多税率的话,麻烦就来了。举例子来说,建筑企业税率11%,如果劳务税率是6%的话,这7%就要建筑企业去消化,这是不对的。我国引进增值税,但是改变了它单一税率的做法,把问题复杂化了。既然如此,就应该留给企业更多的时间去研讨,并解决由此快速衍生出来的问题。但据我了解,建筑业有可能在明年中期会执行“营改增”。上海在试点的时候,留给企业的准备时间是一个月,这对建筑企业的压力很大。
四、对财务及企业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括它,在财务报表当中也体现了它。但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它是要扣除出来的,企业在统计财务收入的时候是不包括它的。同样,在合同成本当中,原来按营业税缴纳的时候,各项成本支出也是含着税的,实行增值税后也要剔除出来,这将影响企业的毛利、营业收入和营业总额。对上市公司来说,会影响财务披露,我觉得这点影响是挺重大的。还有一点,就是会影响企业的资产总额,怎么理解呢?因为在现在的企业资产报表里面,资产也是含着税的,如果把增值税剔除出来,那企业在报表当中的账面资产总额就会下降。
五、“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总部和下属单位在项目经营上会造成困扰。现在有一些单位是以总部的特级资质去投标的,中标以后由他们自己经营。营业税是由总部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没有涉及到抵扣的问题,但是改为增值税后,就会出现销项发票主体和进项发票主体不统一的问题,总部有的销项税,二级单位没有对应的销项税,它只有大量的进项税。
六、加大管理成本。增值税的缴纳环节比营业税要复杂得多,增值税的发票开具、认证、缴税、抵扣等等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财务人员去做,增值税的申报表和附表有300多项,这300多项要一点不错做出来的话,必定要增加人力,必然会加大企业的管理成本。
洛阳住总集团作为24家参与测算的企业之一,测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确会加大。2011年洛阳住总集团缴纳营业税1.8亿元,测算后,要缴增值税将近4亿元,增加了很多。政府部门“营改增”的初衷是为企业减负,如果说确定实行11%的税率,那么跟税改的初衷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胡运成:林部长以她的专业分析,用事实告诉我们,“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想国家出台“营改增”政策,从整体上看,从方向性上看,是无可厚非的。在执行当中,有一些领域是受益者,比如交通运输行业。但是到了建筑行业,这个差距就太大了,差距大在哪里?从融资到招投标,到专业分包,到劳务用工,到项目施工,到材料、设备的采购,到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的维护,这期间大量的费用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这也与建筑业市场环境及建筑业某些不配套的法规有关系。所以我想从目前建筑业的现状这个角度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一、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我们走出去的施工企业可以看到,我们的管理人员素质很高,但是我们的劳务人员比非洲人民穿得还破,这是中国的国情,也是建筑业的现状,建筑业的利润依然很微薄,11%的增值税率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确实负担太重。
二、建筑业在中国所有行业中是相对不规范的行业,而且这种不规范在愈演愈烈,地方保护泛滥、保证金多如牛毛、最低价中标、拖欠工程款等等,比过去更严重,建筑业市场的不规范遭遇到了“理想”的“营改增”政策,有点“头痛医脚”的味道。
三、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就业人数最多、容量最大的行业,行业发展不平衡现象十分普遍,各地建筑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并非都适用增值税。
第四点,建筑业是支柱产业,支柱产业要雄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营改增”应该还原其为企业减负的初衷,国家在听取专家的意见的同时,也要多听取基层企业的意见。
所以,我觉得应该强烈呼吁,出台任何政策都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应该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营改增”如果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强行推出,对建筑业企业是非常不公正的,也不符合“十八大”的精神。
常永田:这次推出的“营改增”政策,其初衷是好的。但是政策制定部门可能缺乏对建筑业实际情况的了解,特别是对建筑行业本身特点的了解。我们不能搞一刀切,我们要实事求是,“营改增”政策的初衷是要在较大的范围内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但是这个政策的出台很显然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和研究,它到底能不能实施下去,政策制定者可能并不清楚。这次咱们的高峰论坛把“营改增”作为最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昨天的记者发布会,汪士和会长对这个问题讲得也很好,我们首先要呼吁,像林部长一样用事实说话,让有关部门了解实际情况。
主持人:对于“营改增”对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有两点需要提请大家注意:一是现在的建筑企业大多都是“走出去”发展的,按照增值税的规定,企业在哪儿注册的,就必须在哪儿纳税,企业总部在哪里注册就必须回到当地去纳税,这会导致很多企业走不出去,走不出去意味着什么?相当多的企业没法经营。二是现在建筑企业都在做总承包,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总承包等等,有些企业发展步伐比较块,有工程总承包,自己是投资方、建设方,还在做营销,比如现在的保障房,大部分企业是自己投资,自己建,建成后政府收回,政府按照政策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并没有收入,一直都是在支出,没有收入,怎么交税呢?现在的增值税规定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企业在运作当中也很困惑。我觉得如果这些问题不弄清楚,确实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苦恼和阻碍。关于“营改增”,我们提意见、呼吁是一个方面,但是作为我们企业,也得想想办法,所以在“营改增”面前,我们的企业该如何“自救”?我想请吴总来谈谈。
吴仲强:我非常认同前面几位嘉宾的看法。现在11%的增值税税率应该说远远超过建筑企业能够承受的程度。我认为,“营改增”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很显然,11%的税率已经对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对部分企业可能会带来灭顶之灾,这不是危言耸听,这也是通过建筑企业前期大量测算得出的结果。关于主持人提出的“自救”这个问题,第一,我们要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使我们的获利增幅远远超过税收的增加,这也是我们建筑施工企业梦寐以求的,需要不断努力。但这不是我们今天关注的重点。重点在第二个方面,如何抵消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我想,企业可以从两个层面去努力:
第一,要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一是要通过合格供方的比价,优中选优,选取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
二是要加强合同的评审和签订过程管理。在合同签订过程当中,首先要保证合同签订的主体、企业的名称要一致,如果企业还是以项目部,或者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么在抵扣当中会发生一些技术性的问题,造成无法抵扣。同时在合同实施过程当中,也要明确有关条款,对分包单位,对供应商,也要明确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明文要求。三要加强财务核算,加强纳税筹划。企业可以自己采购的尽可能自己采购,可以晚采购的晚采购,减少初级产品的采购,多以专业分包的形式采购,以扩大进项税的抵扣额。四要加强企业的风险评估和内控。特别是对于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一脚踢”承包、包而不管等现象,企业要坚决杜绝,如果任其发展,以后危害会更大。
第二,要坚持转型升级。企业坚持转型升级,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抵御增值税对企业带来负担的很好的办法,对于转型升级,我个人觉得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员工的职业化。所谓员工职业化,就是企业要培养一支有较强业务能力的员工队伍,特别是在这一次税改当中,企业要对经营人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使其从意识上、技能上都能够满足“营改增”对于企业人员的要求。二是要实行产品工业化。当所有产品都成为半成品或者成为构件,出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就大大增强了。三是实行适度的产业多元化。企业要围绕建筑的主导产品,进行前后产业链的延伸,围绕建筑主业,进行同心圆的多元化。四是实行信息化管理。这一点对于江、浙一带的建筑企业尤为重要,因为江、浙建筑企业都是外向型的建筑队伍,很多的工程项目都分散在全国各地,所以如果企业有一个很好的信息平台,有很好的能够灵活运用这些信息化手段的员工,对解决刘部长刚刚提到的这个问题将大有裨益。
胡运成:吴总说的我非常赞同,他是从企业内部该怎么办这方面谈的,我还想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几点建议,主要是三个字:缓、减、补。所谓“缓”,就是对建筑行业暂缓执行“营改增”政策;“减”,11%的税率太高,可以适当减少;补,就是在定额这方面转嫁增值税。我们的央企,国企和民企要联合起来,向新一届的领导人积极反映这个关系民生的大问题。
常永田:胡总的建议非常好,第一,暂缓执行。在深圳,其它行业“营改增”政策已经从11月1号开始执行了,但是建筑业执行时间推迟了,我想暂缓执行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是企业要明确一点,暂缓执行并不是说不执行,暂缓执行是给企业的一个很好的缓冲机会,企业要抓住这个机会,像吴总说的一样,规范企业行为,使企业的动作符合“营改增”的要求。第二,降,降多少合适?通过许多企业的核算、评估,将增值税税率定在6%~8%左右,可与现行营业税税率平衡。第三,执行时要全国同步,分片、分区执行不现实。“营改增”这个问题,我觉得一定要靠行业共同努力。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呼吁,通过集体的力量,让建筑业领导部门了解建筑业的现状,调整政策。另一方面,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运作,以适应税改的需要,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吴仲强:我补充一点,如果要降,这个过程可能是很漫长的,是要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来达到的。但是我想现在有一些事情可以去先做,特别是我们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多做工作,比如在工程造价方面,现在的原则叫“控制量放开价”,但是实际上计价还是计划的,是否能够趁这一次机会,把价格放开?人工工资做到随行就市?还有招投标市场,是否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改变现状?我们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建筑企业,所以我想能否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一些工作,利用这个机会把建筑行业当中以往存在的问题一并解决。
主持人:感谢几位嘉宾的精彩对话,我觉得受益匪浅,要使“营改增”还原其为建筑企业减负的本质,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努力:
第一,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行业协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企业,听取企业的呼声,反映企业的诉求,在引导企业规范运作的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营改增”的难处,以还原其为企业减负的本质。
第三,政策制定部门应该根据目
前建筑业发展的现状,或暂缓执行,给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一定的缓冲期,或者降低增值税税率使其与现行税率平衡,或者出台过渡性的政策使建筑业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在座各位的共同努力。希望各位能同心协力,共同推进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发挥其为企业减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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